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养犬登记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注销。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