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养犬登记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注销。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