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放犬只登记证和识别标识。登记证、识别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养犬人、养犬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