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政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居民就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政府计划、统计、人事、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