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居民就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