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所裁减居民员工人数每人三千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