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三年内不予下达招调工指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