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