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