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失业居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