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拒不清退的,根据超出比例或者期限的实习生人数,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