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清退超出比例的劳务工;拒不清退的,根据超出比例劳务工的人数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