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失业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荐的就业岗位或者公益劳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