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保障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困难的失业居民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由组织劳动的单位支付报酬,其失业救济金停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