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保障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歧视。不同企业就业的居民,在劳动报酬、职业训练、休息(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等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