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登记与培训第十七条有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对失业居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失业居民应当参加培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