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登记与培训第十六条有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应届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就业预备培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