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五章 贸易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和设备的进口及本企业产品的出口。经海关批准,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和境内非保税区企业相互委托,开展加工业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