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和设备的进口及本企业产品的出口。

经海关批准,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和境内非保税区企业相互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