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由管理局依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保税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局予以协助。

特种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按国家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