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主管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