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主管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