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