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