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