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