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召回产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改正,对生产者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对销售者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