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