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被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整改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销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