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整改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