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自己名义查处辖区内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主管部门基层监管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负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