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