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