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