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