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批:

(一)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征占地涉及两个以上区的;

(三)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本市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规定,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