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一)水库、山塘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二)河道及水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四)崩塌滑坡危险区;(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