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

(一)水库、山塘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

(二)河道及水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

(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