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