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乡村绿化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编制乡村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突出重点,体现地方特色,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划定绿化用地,明确绿化要求、任务和措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