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村绿化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宜林宜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二)县道林木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乡道林木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村道林木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河道岸线内宜林宜草地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四)水库保护区范围内宜林宜草地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五)村庄建设区林木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机关、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绿化参照《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七)其他绿化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