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乡村绿化建设和管护职责,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绿化工作,将乡村绿化纳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