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绿化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