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绿化工作的领导,将乡村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乡村绿化目标,全面落实林长责任制,建立乡村绿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保障乡村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指导下,依职责做好辖区内乡村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