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非国有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无管护能力或者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护。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