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绿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