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疏林地提质增效工程,制定疏林地补植标准,分类落实补植措施,提高乡村林木覆盖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实施灌木林改造提升工程,扩大混交林比例,开展退化林修复,提高林地质量效益。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