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造幼林地、未成林地以及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林(草)地组织封山育林,公布封育范围和封育期限,设立封育标志,落实封育措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