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造幼林地、未成林地以及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林(草)地组织封山育林,公布封育范围和封育期限,设立封育标志,落实封育措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