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乡村绿化,开展碳汇造林。列入政府绿化工程范围的社会力量造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工程项目补贴;符合公益林标准的,纳入公益林并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