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乡村绿化年度实施方案,完成村庄建设区内绿化。

每个行政村应当建设一处公共休闲绿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庄,开展一村一公园建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