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乡村绿化年度实施方案,完成村庄建设区内绿化。每个行政村应当建设一处公共休闲绿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庄,开展一村一公园建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