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通过承包、拍卖、租赁、入股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林地、草地经营权的,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绿化;原合同没有约定绿化义务和绿化时限的,应当依法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经营权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绿化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