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村绿化应当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草种,增加长寿命乡土树种比重,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地带性植被。

乡村绿化应当科学发展特色林果、花卉苗木、木本粮油、药材等经济林木,促进乡村增绿,农民增收。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