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乡村绿化应当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草种,增加长寿命乡土树种比重,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地带性植被。乡村绿化应当科学发展特色林果、花卉苗木、木本粮油、药材等经济林木,促进乡村增绿,农民增收。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