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绿化专项规划,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快宜林宜草裸露山体绿化,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资金投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