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化用地。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化用地造成植被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同等量植被。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