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化用地。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造成植被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同等量植被。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